懷孕中的妳,看全民健保對孕婦有什麼保障?
◎有迫切性早產或流產徵兆須施行安胎者,依一般住院處理:
經婦產科醫師確定懷孕滿37週後不得以安胎名義申報費用(惟經婦產科醫師認為有醫學上理由須安胎者不在此限),若孕婦自行要求安胎,則其安胎之全部醫療費,健保局不予給付。
若自37週以前開始安胎,滿37週後卻未有產兆者,應出院療養,拒不出院者,其後之醫療費用健保局不予給付(若經婦產科醫師認為有醫學上理由須繼續安胎者不在此限),惟停止安胎後可容許一天之留院觀察。
◎住院天數:
自然生產標準住院日數為自住院日起三天,剖腹生產標準住院日數為自住院日起6天,有引產事實者,得多住一天(以上日數算進不算出)。若因特殊原因(例如引產、引產後出院於24小時內返院生產者)產後雖已達標準住院天數,但是否符合支付標準所定之出院狀態,則由醫師自行斟酌,若經醫師認定須繼續觀察,又尚無明顯合併症時,其費用除定額外不得另行申報,亦不得向保險對象另行收費。前述引產係指無產兆因醫療需要引產者。
30歲以上可每年享有一次子宮頸防癌抹片免費檢查,但若連續三年結果呈陰性,則將改為三年一次。不符合優生保健法的人工流產,全民健保不予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