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擬將《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修正文字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一時之間引發諸多討論……
文/雷庚玲 台大心理系暨心理研究所副教授
先說個二十幾年前的故事……
有個父母都曾留學國外的孩子就讀一所異質性頗高的國小。這所學校裡,有些家長是高學歷、深受西方文化薰陶的學術研究工作者,也有些家長世居在地、教養觀念十分傳統。這個孩子有一天回家問爸媽:「你們是不是不愛我?」爸媽一時之間感覺很受傷,詢問之下,才發現孩子去同學家玩,看到別家的爸媽都會訓斥小孩,甚至體罰他們,自己的爸媽卻從不這麼做,所以認為爸媽不夠愛他!
有關父母對子女到底該有多少懲戒權的爭議,就如以上故事所呈現的,教養沒有絕對的對與錯,而是文化、家庭傳統、時代潮流的產物。家庭教養的目標,既然是讓孩子未來能順利成長、適應大環境,那麼理想的教養模式或父母該有多大的懲戒權,其實都沒有標準答案,而是需要隨著大環境的改變與時俱進。
關心孩子的父母一定還是想知道:「那麼,我的孩子做錯事了,該怎麼樣讓他們改變呢?」以下條列一些原則給大家。
1.先想想自己施行懲戒的目標:想要懲戒孩子時,請父母先反省這麼做的緣由到底是被自己的情緒所主導?是怕不處罰會讓家裡的長輩或旁觀者說嘴,認為做家長的沒有管好自己的孩子?是想讓孩子對此事件留下深刻印象從此不敢再犯?是故意要好好教訓他才會讓孩子辨別是與非、對與錯?是想要讓孩子養成長幼有序、順從父母的習慣?還是讓孩子學會對自己負責?
2.用適齡方法調整孩子的行為:不同年齡的孩子能接受的教養方法不同,1歲與4歲孩子哭鬧原因大不相同,處理方法也不同,更與15歲青少年哭鬧或摔門、頂嘴的原因不同。父母在教養這件事上,不能永遠抱持「吾道一以貫之」的原則,而是要隨著孩子的發展,逐步調整、改變。
3.懲戒的標準與手段應儘量一致:每家父母在乎的行事標準不盡相同,但應明確讓孩子知道,什麼事情是爸媽一定會要求孩子要做到的。給了孩子清楚的行事準則,並讓孩子可預期若沒有達到標準會得到什麼樣的後果,孩子才能在日常生活中免於動輒得咎的恐懼,並感受到對環境的控制感,如此也才能有多餘的精力向外探索,反省、追尋自己的人生目標。
4.懲戒之前先確認原因:犯錯的背後一定有原因,可能與孩子處理事務的技巧、認知發展的程度、對外在環境的感知…等不同原因有關。與孩子好好談談,瞭解他做出不恰當的行為背後的原因,誘導孩子從不同的角度思考他所遇到的狀況及反應方式,都比直接處罰更能調整孩子的行為。爸媽除了透過親子溝通幫助孩子想到下次在相同的處境下他可以採取的其他行為策略,也可以向孩子預告:「你這次的作法不可取,如果養成習慣,將來可能會……。爸媽先給你三次機會,但第四次再碰到同樣的狀況,你就會得到……的後果。」每個人的改變,都需要空間與時間,孩子重複犯錯可先溝通、提醒,即使沒有全然做對,也可以先鼓勵他的進步,再告知何時會開始採取處罰,如此也讓孩子更能感受自己對環境的控制力。
當然,有些爸媽會感到困惑:「我就是不知道要如何跟小孩『聊』出他犯錯時的真正想法,與他碰到的困難。」即使發展心理學家也沒有一套公式能告訴你該如何跟孩子聊天,但有件事是肯定的,那就是你願意花多些時間陪伴孩子、瞭解孩子平常的生活,親子之間就會有更多的共同話題,在孩子遇到困境或面臨親子衝突時,即興找到恰當的對話方式。
5.「親子溝通」不等同「父母向孩子說理」:國外的教養文獻常提到「induction」這個字,它真正的含意是「誘導」而非「說理」。許多華人父母會有長篇大論向孩子「灌頂」的習慣,這種純「說理」的作法看似冠冕堂皇,但父母往往會發現溝通無效,就算孩子沒有抗辯、沒有當耳邊風、甚至還在父母面前唯唯諾諾表現得非常受教,但下次碰到相同的狀況卻仍繼續犯一樣的錯誤。重複犯同樣的錯誤一方面當然是孩子的成長與改變需要時間,但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父母在溝通時只想著要以最快速度給孩子「最標準」、「最正確」的行事準則,卻忘了提供孩子主動思考、消化現實經驗,先自我反思再做決定的機會。其實教養中的「induction」是指親子之間開放性的雙向溝通:父母不給標準答案,卻經由鼓勵孩子主動描述事件發生時的狀況、詢問孩子對事件的評估、讓孩子從不同的角色、立場想一想他的行為會對他人產生什麼樣的影響?自己若是對方,在遇到同樣的狀況時會有什麼反應與感受?甚至可請孩子說說他們若是父母,會對自己的孩子在相同情境有什麼樣的期待?藉此讓孩子從反思的過程中,自行建構出更成熟的行為模式。
6.讓孩子知道,父母懲罰的目標:不要讓孩子覺得他做錯事被處罰是為了「一報還一報」(將來他也自己跑去教訓欺負他或做錯事的同儕這可怎麼得了!),而是要讓他學會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親子溝通的重點,除了瞭解孩子犯錯時的處境與想法,也誘導孩子去想自己犯錯對別人的心理或物質所造成的損傷,激發他的同情心與同理心,進而會想要改善自己的行為模式,並修補自己造成的損傷。
7.懲罰方式與程度應該與孩子犯錯的內容與程度相關連:懲罰最好具備「修補錯誤」的功能。過度懲罰雖然一時有威嚇作用,但孩子可能變得畏縮、不敢不聽命、失去自主性,也更可能學到的是父母的攻擊行為與高壓、強制孩子聽命於自己的態度,而非他的錯誤行為本身。
8.盡所有可能讓責罵、處罰與情緒分開:氣頭上的父母、情緒崩潰的孩子,不但會讓責罰的內容與程度失準,也會讓教養的效果降低。給自己時間平靜下來,也讓孩子先哭完、鬧完、脾氣發完。等到雙方都平靜了,再開始對話。若真的要執行懲罰,也是在溝通結束後;而且甚至可能是雙方都同意懲罰的內容與程度後,才開始施行處罰。雖然懲罰與孩子犯錯行為的時間點確實不宜隔太久,事過境遷可能讓懲罰的效果降低,但
「平撫情緒──溝通與反思──負責與修補」的三步曲若能成為孩子在犯錯後的行為腳本,才真正達到了親職教養的目的。
9.留意體罰底線:對於覺得「打了才會讓孩子記得這個教訓」、「不打不成器」的父母來說,即使有法律規範,也很難在家庭衝突中避免體罰。但贊成體罰的父母至少可以把握以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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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手時,只用自己的手掌,不用拳頭、不用手肘、不用腳、更不用任何器具。唯有親子雙方受力相同,父母才會知道施力會不會傷到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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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打在孩子的手掌上,打頭、打巴掌可能讓腦部受損或讓孩子感受不必要的屈辱。對小小孩打屁股,雖然更不痛、損傷更小,可是,打屁股時孩子背對父母,看不到父母想讓孩子更好、與孩子共感的面部表情。而且,當你的手掌與孩子的手掌一樣紅時,你們是共盟的,是親子共同為孩子的進步走到這一步,孩子會覺得在行為改變的路上並不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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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有搖晃、捏、掐等等的其他動作,因為這些動作無法讓父母感受與孩子相同程度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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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在體罰時還另外加演言語暴力,對孩子的羞辱、威脅、貶損完全沒有改善行為、糾正道德觀的功能,反而成為孩子未來自卑、自棄、反叛、焦慮、憂鬱的前因。
本段的四個原則,是擔心有些父母一時無法想像自己體罰孩子的權力竟被剝奪,但若好好執行前述的八項原則,想必走到體罰這一步的機率已經不會太高了。
總之,時代不同了,父母懲戒權的爭議成為新聞最大的好處,是在正式修法前,先讓二十一世紀的家長有機會審視自己的教養模式,用更開放、更合乎未來大環境的親職策略陪伴孩子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