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幼兒的認知發展談道德判斷

  皮亞傑(J· Piaget)認為兒童的道德發展可分為「他律期」與「自律期」兩個階段,而七歲以前的兒童通常是處於他律時期。下文將以此觀點來談論幼兒的道德發展。

他律期的共同傾向
  一九三三年,首先從認知發展的觀點來研究道德發展的瑞士心理學家皮亞傑寫了一本「兒童的道德觀」的書。其中,他設計了許多問題和故事,來探求兒童的是非善惡觀念。例如︰「玩彈珠的遊戲規則是從哪裹來的?可不可以修改?」「小明幫媽媽收拾碗筷時,不小心打破了三個碗;小華發脾氣,故意摔破一個碗;誰比較不乖呢?」「大中到果園偷水果,園主來了,他急忙逃走,走過一座橋時,橋卻斷了。如果大中沒有偷水果,橋會不會斷?」「分點心時,要怎麼分才公平?」等。皮亞傑將兒童對這些問題的反應歸納起來以後怎麼說呢?

  七歲以前的兒童在回答上述問題時,有許多類似之處,例如︰「玩彈珠的規則在父親跟祖父玩的時候,就是這個樣子了,是不能改的。」「行為的好壞,是從後果的嚴重性來判斷,較忽略動機(所以,打破三個碗的小明比摔破一個碗的小華不乖)。」「懲罰是因為犯規的緣故,有類似因果報應的想法(大中偷水果,所以橋斷了)。」「對錯的標準是以權威為依歸的(受到鼓勵的,就是對的,受到懲罰的,就是錯的)」

  皮亞傑認為,兒童的這些反應是他們這個時期在感情及認知層次上的一種自然的共同傾向,而不是從父母那兒學來的(因為不可能每位父母都刻意的把每一種概念教給幼兒)。而造成共同傾向的原因主要來自兩方面︰

一、認知上的自我中心傾向
  七、八歲以前的兒童對主觀的感覺、想法以及客觀的事實,還不能區分得清楚。例如︰他們常常以為夢是真的;又往往以為自己的想法和感覺就是別人的想法和感覺。例如︰一心一意想買一件生日禮物送給媽媽,結果買的是一件自己喜歡的玩具或糖果。

二、權威式的人際關係
  還未入學的兒童所接觸的生活範圍主要為成人,由於受到種種先天與人為因素的限制和影響,兒童與成人間的關係多半建立在單方面的依賴與敬畏上,而不容易是一種真正基於互重與合作的平等關係。因此,在他律時期的兒童一方面會由於內在自我的控制尚未建立,而不時作出違反規範的行為;另一方面,在是非的判斷上唯權威是從。對他們來說,判斷對錯的標準即;凡是被成人(或權威)稱讚、鼓勵的,就是好的︰而凡是被成人(或權威)處罰與禁止的,就是不好的。例如︰他們知道說謊是不好的,可是「為什麼不好?」他們可能回答︰「因為說謊會被處罰。」或「媽媽說,只有壞孩子才說謊。」

從他律期轉入自律期
  皮亞傑認為,所謂「道德原則」,乃是人與人之間相互的需求發生衝突時,最合理的、符合公平、公道、相互性等原則的處理方法。在此,相互性是指當我與對方的角色互換時,仍能適用的原則。例如︰一方面要求別的玩伴愛護我的玩具,一方面也要愛惜別人的玩具;而不是隔壁的幼兒打了自己的幼兒就非常生氣,自己的幼兒欺侮別人時,卻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因此,要兒童發展出這樣的一種道德觀,促進他走出自我中心的傾向,明白平等、互惠、互重的必要(即轉入自律時期),最好是讓兒童生活在一個權力尚未分化的社會團體中,藉著同伴間平等的取予關係,親身體驗「角色互換」、「如何與其他人取得協議、共同制定與執行規則」等經驗。使他們對權威或規範本身不再存有一種神祕的敬畏感,進而能了解道德規範原是為了維繫人與人之間的合作與和諧而制定的。

  基於這樣的推論,皮亞傑指出兒童往往要等到其認知層次發展到某個階段,同時他生活所接觸的對象由成人改為同輩的團體時,才能進入自律期,然而,同輩團體時,才能進入自律期。然而,同輩團體對兒童的影響不見得真是這麼理想,因為同輩團體中權力的分配,往往仍有高下之別,而同輩之間的約束與監督也未必都是正向的,例如︰受同輩的影響,可能反而使兒童介入欺騙、偷竊或攻擊性等行為中。由此,我們可以發現,皮亞傑雖然替道德發展的研究開拓了一個新方向,但是他所提出的一些假設與事實仍有相當距離。

柯爾伯如是說
  美國心理學家柯爾伯(L· Kohlberg)在進一步的研究,並且把研究對象延伸到青少年與成年人之後,發現道德判斷發展的歷程遠較皮亞傑所提出的更複雜。柯爾伯把它分成「三個層次,六個階段」來分析︰

一、前道德層次
  1. 服從與懲罰取向期--在此時期,幼兒對比自己強大、有權力的人作無條件的服從;對行為好壞的判斷則完全取決於此行為所導致的後果是獎勵或處罰。

  2. 相對功利主義取向期--幼兒把一切行為和人際關係視為一種工具性的取予關係,有利於自己的才做(如︰圖謀不軌時,先估計被發現的可能性有多大)。此時期開始具有初步的「相互性概念」,但所採取的是交換實際利益的態度,而非出於感恩或正義。


二、傳統德層次
  1. 人際和諧取向期--此階段非常關注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一般人的期望,是否有礙相互關係之進行。在此,守信、忠誠、感恩等美德特別被強調。

  2. 法治秩序取向期--這個階段判斷對錯的標準在於如何維持現有的社會秩序、鞏固整個團體;主張團體中每個成員的行為應依照現有的法律條文。


三、超傳統道德層次
  1. 社會契約取向期--此階段的人明白人與人、社會與社會之間道德規範的相對性,不再把已有的法律規章及文化習俗當作判斷是非的絕對標準,並進一步去探究這些法律規範所根據的精神與目的。而當原則之間發生衝突時,成員們會尋找合理的民主程序來取決。

  2. 宇宙倫理取向期--此階段為柯氏理想中道德發展的終極階段。理論上,進入此階段的人能導出一套具有邏輯、一致、宇宙性等道德的原則。但是,此一階段目前並無實質的存在,柯氏寄望未來道德發展的研究能對此一理想有所幫助。


  根據以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柯氏道德發展分期中的第一階段相當於皮亞傑提出的他律階段,但是從第二階段開始,柯氏和皮氏的看法就有相當的分野。皮亞傑認為兒童脫離他律期後,就直接進入相當成熟的自律階段;而柯氏則認為,兒童雖然已具有初步的相對性及互惠觀念,但距離成熟的道德階段還相當遙遠,中間必須經過第二、第三步和第四階段,才能進入獨立判斷、不再依賴外在標準的、真正的自律階段。

  就整個道德發展而言,道德認知理論是以道德認知及道德判斷的歷程為主要的研究對象,而不是在道德行為的研究。況且,道德意識的形成不只是外在文化規則的累積與內化,而是個體藉著他當時的認知能力,對他所接觸、得到的社會經驗,重新解釋與組合後所得到的結果。因此,道德發展的研究不應該只限於如何利用各種獎懲制度或兒童對權威人士的敬畏、感情,或對團體的認同,把目前社會上所認可的一套價值觀念灌輸給下一代,還應該探求同情心、同理心及認知層次等因素,以及兒童在所處社會環境中,與人們直接的互動經驗對其道德發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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